从09年开始购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生产用车,属于运输工具的可以抵扣,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就不能抵扣(疑似个人消费品则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第53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车购税计税以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计税价格指纳税人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计税价格的计算一般分两种情况:

(1)国产私车的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2)进口私车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