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解释》对原有几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几项条款。对于目前正在使用信用卡的人,尤其是使用信用卡透支后仍没把钱还清的人来说,或许应该仔细了解一下。
修订后的《解释》修改和增加了哪些条款?
第一项修改,是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跟原《解释》的第六相比,新第六条的变化为:把“银行两次催收”变成了“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而对于有效催收,作为新《解释》的第七条也进行了定义:
一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是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是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是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从修改的内容来看,这项修改虽然是对银行催收做出更严格的要求,但对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人来说同样更具约束。因为这会使得银行的催收方式更为规范的同时,也会让持卡人不能再以银行催收不当作为逾期不还的借口。
第二项修改,是修改了‘恶意透支’的认定数额。在修改后的《解释》里,把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而在原《解释》里,则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见,修改之后的《解释》,是把恶意透支的认定额提高了。
此外,修改后的《解释》还增加了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以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从修订后的《解释》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来看,无论是从恶意透支的认定额度还是处罚的条件上,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都比原《解释》显得更为宽容。这对一些逾期额度不是太多的人来说,或许可以稍微松一口气了。因为只要额度在限定范围内或判刑之前把钱还上,就可以免去牢狱之灾了。
但也会有很多人或许并没有因此感到轻松。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再创历史新高。而信用卡逾期额的快速增长,很可能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还不起信用卡了。既然无论如何都无力偿还,法律再怎么宽容恐怕最终也是逃不过处罚。
总而言之,修改后的《解释》体现了法律的更为人性化。不过,法律的宽容并不是为了纵容信用卡持卡人去恶意透支。而且就算是恶意透支的认定额度提高了,那些有着恶意透支想法的人,真就能控制好自己的欲望,把透支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吗?一旦被欲望驱使,不仅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债务深渊,而且最终还是可能难逃法律制裁。所以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法律的宽容未必就是好事。想要不被法律处罚,最好的办法就是永远都不要有恶意透支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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