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元汇编
编辑:鹏飞、张佳
【新智元导读】G20 各国财长就人工智能发展以及国际之间的合作,提出首个人工智能相关原则,以期构建可信赖 AI 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此外个财长就堵住跨国科技巨头使用的漏洞达成共识,华尔街见闻称此举为“谷歌、Facebook 等科技公司的一道大坎”。
在日本福冈举行的 G20(20 国集团财长会议)于 6 月 8 日就处理人工智能的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则旨在应对全球扩大引进人工智能的运用。这是 G20 首次提及 AI 相关原则,日本总务相石田真敏 8 日晚出席记者会,强调AI 运用原则“将成为今后的国际准则”。
同时各方还就“制定共同规则,以堵住跨国科技巨头使用的漏洞”达成共识。华尔街见闻称这次税收规则为“谷歌、Facebook 等科技公司的一道大坎”。
G20 提出首个 AI 相关原则
1、促进 AI 的包容性增长以及可持续发展
声明指出,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参与负责任地管理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以追求人类和地球的有益成果,例如增强人的能力和增强创造力,以及保护自然环境,从而振兴包容性增长以及可持续发展。
声明提出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称人工智能参与者应在整个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中以人为本。应实施适合于当前背景并符合现有技术的机制和保障措施。
人工智能系统应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稳定、受保护且可靠”。以便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的使用或误用或其他不利条件下,能够正常运行,不会造成不合理的安全风险。
安全和隐私成为贯穿整个 AI 系统生命周期的重要关注点。AI 参与者应根据其角色,背景及其行动能力,持续对 AI 系统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中应用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解决与 AI 系统相关的风险,包括隐私、数字安全。
在运用 AI 时应当保持公平和负责、决策流程透明,并实施问责制。需要让利益相关者了解他们与人工智能系统的互动,使受 AI 系统影响的人能够理解因此造成的结果。
2、构建可信赖 AI 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
声明指出,各国应考虑长期公共投资,并鼓励私人投资研发,包括跨学科的努力,以促进可信赖的 AI 的创新,重点关注具有挑战性的技术问题。
另外,需要为 AI 培养数字生态系统,包括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以及酌情分享 AI 知识的机制。并为 AI 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支持可靠 AI 系统从研发阶段到部署和运营阶段的灵活过渡。并鼓励创新和竞争,以获可信赖的 AI。
各国应与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解决在 AI 冲击下的劳动者就业问题,使人们能够在应用的各个方面有效地使用和与 AI 系统交互,包括为他们培训必要的技能,并对受影响者的人给予支持并提供新机会。
声明最后提出,要构建值得信赖的 AI 国际合作,希望各国共同努力,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其他全球和区域论坛中合作,促进 AI 知识的共享、可信赖 AI 全球技术标准的发展。
同时应该鼓励开发和自行使用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指标来衡量 AI 的研究、开发和部署,并收集证据基础,以评估实施这些原则的进展情况。
据悉,AI 运用原则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上个月公布的 AI 相关理事会建议,在 G20 框架下达成一致。此原则有望构建新的国际规则、防止 AI 的不当运用与开发,并实现合理利用。
有关 G20 AI 原则请见下方联合声明末尾“ANNEX:G20 AI Principles”
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486596.pdf
G20 提出“双支柱”数字税,堵住跨国科技公司的避税漏洞
据悉,现行税制以货物的生产和流通为主要前提。然而科技企业所提供的多为线上服务,且消费者散布在全球各地,从而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在税率较低的国家建厂,利用税法漏洞和商业惯例规避税务压力。
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等跨国科技巨头一直以来采取上述方式避税,被很多人认为是不公平的,因此广受诟病。
会议期间准备的文件草案显示,财政部长正在寻求制定“两大支柱”的方法:第一个支柱是向跨国公司所有售出的商品和服务征税的协议,即使该公司在当地国家没有实体存在;第二个支柱是“全球最低税率”,以防止企业利用第一个支柱的漏洞进行避税。
据 CNN 报道,这项征税计划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该组织的税收政策与行政中心主管 Pascal Saint-Amans 表示,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兴起,税收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对数字巨头征税也将给各国带来更多收入。
据路透社报道,新规则意味着大型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增加,但也会使像爱尔兰这样的国家更难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承诺超低的公司税率。同时爱尔兰等低税率的国家也对此表示反对。
另外,一位与会的日本财政部官员向路透社表示,目前英美两国就第一支柱存在分歧,七国集团(G7)对第二支柱也存在争议,最终协议的签署过程仍然充满困难。
根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为此 G20 也在研究各种向数字化企业征税的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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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科技公司的“非常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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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有的利润计算,然后将其中一部分重新分配给不同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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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给定国家,制定营销和分销的“基准利润”
泰晤士报补充说,还需要一套规则来确定税收目的,需要考虑指定的公司是否真的在某个国家存在,而不仅仅只考虑其所销售的产品。
英国和法国一直是对大科技公司征税建议的最强烈支持者之一,法国立法者最近批准了对全球每年收入超过 8.4 亿美元的数字化企业的数字广告、个人数据销售和其他收入征收3% 的新税,而英国也可能制定类似的政策。
由于大型跨国科技公司多为美国巨头,据泰晤士报称,美国财政部长 Steven Mnuchin 曾警告称这些提案被定性为对美国公司的直接攻击,并可能造成双重征税风险。
不过在 8 号的会议上,美国财政部长 Mnuchin 承认各国财长已就目标达成“强烈共识”,目前的关键在于技术实现,并主张制度设计应以“公平对待”为前提。英法两国也表示如果实施 G20 规则,则本国现行规则将被搁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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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g20-japan-tax/g20-agrees-to-push-ahead-with-digital-tax-communique-idUSKCN1T90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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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t.com/content/f00d2f70-8a6f-11e9-a1c1-51bf8f98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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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dition.cnn.com/2019/06/07/business/tax-international-oecd-digita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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