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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第1篇
市林业局:
山林权纠纷的问题,我镇已与开发区多次接触,协商未果,现将有关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有争议的山山名叫,记录面积为70亩,此山一直是周姓坟山。一九八四年发放山林权证时,隶属镇,当年未发证给周姓,也未发给群众,周姓并未在意。此次林改中,周姓提出并申请,要求发证,遭到开发区的拒绝,不承认此块插花山,恰巧又遇征收,群众要求更加强烈。
二、目前对方有明确的山林权证26亩,我方也接受这一事实,但不明确的山林权证,周姓一概不认。在一次协商过程中,镇要求出示了所有对方认为是有效的证件,累计总面积超出实际面积36亩,累计结果很难令周姓信服,这是纯粹的糊拼乱凑,周姓群众非常气愤,多次几十人到开发区理论。
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于年11月28日来函认为此宗山林权属纠纷纯因周姓人家无理取闹,胡业淦等农户依法享有山林权,而周姓无任何山林权。对此意见我镇认为处理不妥,认为应严格依照《江西省林业纠纷处理条件》执行,即向阳街道办事处除26亩有效证件外,其它的44亩应双方协商解决。
为确保市体育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众上访,减少不安定因素,请有关部门对此宗纠纷予以调处。
特此报告
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第2篇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一项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也是农业和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相邻和交叉地方勘界确权工作的紧急通知》(筑林改办[2009]15号文)的精神,从2013年起,**县林改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一大批林业产权纠纷涌现,成为全县目前一大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林业产权纠纷(下简称林权纠纷)点多面广,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理稍有不当,极易引起不稳定因素的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的稳定。为彻应改革之需,对全县林权纠纷进行调查研究,得出此文。
一、**县国有林场基本情况
**县拥有2个国有林场,分别为杠寨林场和双永林场。其中杠寨林场现有经营林地面积3077.04公顷,由**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确权发证。
二、林权纠纷现状和特点
林权是山林权和林木权的合称,是指山林地的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林权纠纷是对山林或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争议。林权纠纷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由于体制政策等多方面原因,林权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新旧矛盾交织,纠纷错综复杂。新中国成立后到1981年林业“三定”时,林业实行“一大二公”体制,林农个人权益得不到落实,林农对林权的归属漠不关心,此期间极少发生林权纠纷。1981年林业“三定”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部分乡镇村走过场,山林权属不清、漏登,一山多证等情况较普遍,存在县际、乡际、村际之间的山林纠纷。林业“三定”后,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林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三定”时确定的山林权属状况产生极大的冲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先后实施了消灭荒山,“山上再造”和“跨世纪绿色工程”三大林业战役,依靠各种行政手段激励林农和社会各界人士投入造林绿化工作,在组织实施各个战役时,政府明确要求将农户长期搁置不造的宜林荒山统一由集体收回,发包给他人或集体组织造林,农户也可在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造林,从未谈及有关文件规定与原林地使用权者利益分成问题出现了国乡联营造林,集体在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上造林、农户在集体山上造林以及农户之间交叉造林的复杂情况,给林权确定造成许多矛盾和纠纷。
2、林权纠纷的主体和类型多样性。林权纠纷突出地存在着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不同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某些地方出现了林民有耕山要求与村集体无山林分配的矛盾,村集体对山林要转让变现与林民要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的矛盾,村内组与组之间或村民之间分配不均产生的矛盾。林权纠纷的类型很多,比较普遍的主要有以下5种:(1)四至界址不清。林权证上四至表述笼统、不严谨、不具体,如对地物标的描述多为山场、山道、河流、坑空、路、山埂等,这种特征随处可找,当事人可随意解释其林权证上的四至范围,从而引发纠纷。(2)一山多证。一块山地,
不同村组的人叫法不同,都在林业“三定”时申报为自己的林地,造成一地归多人(村)所有的局面。(3)无证山。林业“三定”时无人申报的山林,现当事人以各种理由争山,有的以祖坟埋葬于此为由,有的以自己长期经营管理的事实为由,有的以土改时的山林证或四固、合作化时的林权证为由。(4)退耕还林。一类为复耕纠纷,前几年中央对低洼地、缓坡地等实施退耕还林政策,鼓励林农退耕还林还草,对退耕还林者予以补贴,林农种植了树木,去年开始中央取消农业税费,且对种粮实行直补,由于林业见效慢,部分退耕者欲砍树复耕。二类为流转纠纷,部分农民不愿种树,将应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给他人,他人已按政策还林。现该部分农民想复耕,就以承包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霸占其耕地为由,要求废除承包合同,退林还耕。(5)流转纠纷,主要有二种:一是九十年代实行荒山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流转山林时,村干部暗箱操作,农民不知情,更未行使表决权,群众对此有意见,现在林改,林农自主决定山林分配方案,便趁机要求收回承包到户。二是八十年代国乡联营造林,部分村委会将集体山地提供给国有林场造林,极少数未签合同,大多数联营合同不规范,有的未写清合作期限,只写长期;有的对联营各方利益约定不全,只约定山价,未约定采脂分成,或分成比例偏低等;有的联**场未造林,群众意见很大,现村民要求收回林地自己承包经营,从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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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林权纠纷的形成并非偶然,它不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的简单结果。而是交错历史和现实,除林业体制、政策变化的深层原因外,主要原因还有以下几方面:
1、林业“三定”时发证工作失误造成林权纠纷。
林业“三定”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对林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初步分离确权,这项工作是历史上第一次,国家工作人员对如何开展“三定”工作无经验可循,加之对林业管理的粗放,使得确权工作不尽职、不到位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外业勘界采取手指脚踏的方法,有的采取目测方式,有的闭门造册,凭以往工作经验和想象确权登记,有的将山林权证发给村干部自行填写,造成林权不清楚,重登、漏登现象严重,有的只造了册未发证,有的只有会议记录,农户不清楚。确权资料收集、保管不善,林业档案不全,这些都给此次林权纠纷确权造成极大困难。
2、乡村干部随意流转和划拨山林造成林权纠纷。
我国农村长期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一大二公”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决定其与其他产业的比较效益差,乡村干部对林地不很重视,无偿赠送,划拨山林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林权纠纷埋下隐患。八、九十年代林业三大战役时,对荒山的流转虽采取的是市场化运作方式,但流转很不规范,未取得多数群众的同意,暗箱操作严重,林地流转金大多数留作村委会开支,很少分配给村农,甚至未分给林农,群众意见很大。
3、林农对林业政策的理解失误造成林权纠纷。
我国农村人均受教育程度低,农民中文盲半文盲仍占农民总数的40%。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使农民对国家的林业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水平低。林业三定时,部分农民不积极配合乡村干部对林权进行确权,对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和承包合同也认识不到其重要性,遗失现象较普遍。有的林农对承包山和自留山未进行管护,任其自然生长,少数林农甚至放任他人在其林地种树或开荒,九十年代对村集体将其分包的山林收回发包给他人经营使用也不提出异议。现在随着林业政策的长期稳定,造林成果的取得,林农对山林所有权的观念有了明显增强,出现林权纠纷在所难免,原来无人问津的荒山、插**也引发权属争议。
四、**县国有林场林权纠纷情况
**县拥有杠寨林场和双永林场2个国有林场,杠寨林场和双永林场现存在主要林权纠纷事件共8起,涉及总面积为96.48公顷,其中杠寨林场有5起,涉及纠纷面积为78.86公顷,双永林场涉及林权纠纷共有3起,涉及面积为17.62公顷。杠寨林场林权纠纷具体表现为:(1)杠寨林场与**市**区百宜乡拐比村团坡村村民组的林地纠纷,涉及纠纷面积为46.4公顷,其产生纠纷原因为双方对纠纷林地均有林权证,且部分纠纷地域(太子山、小阳沟)位于**区百宜乡拐比村团坡村村民组的行政区域内。(2)杠寨林场与**县**镇立京村、水落河村村民组的林地纠纷,涉及纠纷面积为1.5公顷,其原因为水落河村民组拥有纠纷林地的林权证。(3)杠寨林场与**县高寨乡街上村许家塘、石梯村村民的林权纠纷,涉及面积为20.6公顷,其纠纷原因为林地位于许家塘村民组的行政区域内,但该村民组无林权证,而石梯村村民组拥有该块林地的林权证。(4)杠寨林场与**县高寨乡奇申村主比路村民组的林地纠纷,涉及纠纷面积为5.86公顷,产生纠纷原因为林地位于主比路村民组,而主比路村民组村民无林权证。(5)杠寨林场与**县杠寨村团坡园村民组的林地纠纷,涉及面积为2.5公顷,纠纷原因为团坡园村民组村民无林权证。双永林场林权纠纷具体表现为:(1)双永林场与双永村高峰组的林权纠纷,涉及面积为0.53公顷,纠纷原因为双方对纠纷林地都持有林权证。(2)双永林场与石头村青杠坡组的林权纠纷,涉及面积为16.76公顷,产生纠纷原因为争议双方对该块林地均持有林权证。(3)双永林场与用沙村半边街村民组的林权纠纷,涉及面积为0.33公顷,产生纠纷原因为双方对该林地都持有林权证。
五、解决方法及建议
目前,**县林改办和林场对林权纠纷所采取的的处理方式是维持现状,加强林地管理,等待上级行政部门的协调解决,对此,今后**县林改办及国有林场应完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林木管护责任。确权发证、均林到户,只是明确了广大林区农民对林木的所有权,还必须使广大林区农民明白权、责、利相统一,伴随着林地权益的还有自己对林地管护的巨大责任。要广泛宣传,加大防火防虫防灾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林区农民的管护知识、管护意识和管护技能,形成全民爱林护林的群众基
础和社会氛围。各级财政要针对基层村组严重缺乏管护必备设施这一情况,尽快拿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纳入预算,配备必备的巡山护林及防火防虫防灾基础设施,提高管护水平,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要积极探索推行联户聘用等护林办法,落实护林待遇,把责任心强,有一定管护经验和技能的人放在管护岗位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管护制度,形成长效护林机制,真正做到分得下去,管得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得保护
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第3篇
一、开展情况
1、召开了县级动员大会。根据安排,3月30日,我县由组织部长同志牵头,召集林业、信访、森林公安、法制、公安、各镇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山林纠纷大调处工作动员会,会议要求各镇和相关单位按市委政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制定了工作方案。4月1日,县政府下发了《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成立了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落实了责任。各镇也相继出台了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精兵强将对该项工作展开拉网排查调处。
3、举办县级调处人员培训班。4月10日,我县举办了为期一天的林权纠纷调处培训班,各镇分管领导、林业工作站站长及调解员、林场场长、县山纠办、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调解员和县林业局股级以上干部等5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班上,市林业局林权纠纷资深调解专家高级工程师和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同志分别就林权纠纷调处和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了授课。
4、发放编印资料。我县领取和购买了市编印资料印发《市山林权属调处政策法律汇编》共计500册,编印《县山林权属调处政策法律汇编》1000册,下发至各镇村工作人员。
5、建立林权纠纷台账。
根据目前排查情况建立了林权纠纷争议台账,我县现有未调处纠纷13起,其中跨县2起,县内11起。截止目前,已协商调处结案5起,1起已政府裁决,其余7起已启动调处程序。涉林信访件3起,其中1起当事人未书面提出,2起已启动调处程序。
6、加强信息调度。县林业局安排专人编辑和报送信息,建立了信息报送邮箱和县林权纠纷调处qq群(qq号),及时交流和报送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信息。
7、加强股室调配。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历史遗留问题不断暴露,以及在林改中重发、错发新林权证而引发新的争议,涉林纠纷案件复杂性不断增强。为了更好地抓好涉林纠纷调处工作,县林业局加强了股室间的调配,各股室间特别是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山调办的人员、资源在分管领导的统一调度下可视工作需要灵活运用和调配。股室间的统一调配大大充实了调处力量,提高了纠纷调处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下一步打算
1、加大排查力度。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林权纠纷继续进行排查,建立台账,边排查边调解。
2、加快调处进度。将排查出的纠纷由包案领导牵头加快调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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