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并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出口管制:
无人机
一、对于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商务部网站截图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五)携带有一定要求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二、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除了对无人机等进行了出口管制外,上述四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凡是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商务部网站截图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上述两公告都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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