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剧本,在念完一段话后,把提前选好的当事人曾说话的语音,通过扬声器播放,并把对话过程录下来。”一名自称是律师的人发帖表示,自己遭遇了录音证据的甄别难。

如今,在一些热点事件中,往往有录音流传出来。其中一些录音被证实为真,有的则被“打假”。记者实测发现,网络录音真假难辨。即使是专门写好“剧本”的虚假录音,也能在一些平台通过。

现象

录音常“翻车”,律师都犯难

网络上各种版本的录音,并不少见。而随着当事方或警方的辟谣,一些“录音”也发生了反转或“翻车”,最终被证伪。

此前,在一个热点社会事件中,一段有关当事者母亲和记者的通话录音流出,录音中的内容,被认为折射出该名母亲“冷血绝情”。就在网友们口诛笔伐的时候,当事母亲发出声明表示,流传出来的那段录音是经过恶意剪辑、拼接、添加、篡改而成的。报道此事的记者也出具了澄清证明,并建议报警。最终,这名母亲表示已经报警处理。

不仅录音可以造假,视频及其中的声音,也存在造假的一面。就在前不久,“唐山打人案”发生后,网上就有一名自称是事件主犯陈某志哥哥的人,出面公开向受害女孩道歉,希望能得到原谅。并称,“愿拿出50万元做赔偿,如果50万不行,那就100万。”就在网络汹汹、网友一片热议之际,警方发布了一则声明,辟谣表示陈某志是独子。

记者发现,即使是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些录音,也给专业人士带来了很大困扰。有网友就发帖表示,自己身为律师,在代理某案件时,遭遇了录音证据的困扰。在甲方出示的录音中,乙方有回答“好的”。然而,乙方却表示自己从未说过这样的话,认为甲方出示的录音是利用合成了自己在微信语音中的回答。“对方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剧本,在念完一段话后,把提前选好的乙曾经说话的微信语音通过扬声器播放,并把这个对话的过程录下来。”

实测

有人传授技巧,“剧本”秒通过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往往流传多种录音对话,有些是政务咨询类,有些是搞笑类、举报类、有些则是家长和老师的沟通等。其中,有一些录音本身真假难辨、很难核实。而记者实测发现,一些虚构的“剧本录音”,其实也能顺利通过、成功发布。

某短视频平台上,一名博主正在传授“模仿电话里的声音”。据介绍,只需找一段原素材是正常说话的声音,而后找到某软件“效果”里的“多频段压缩器”添加进去,然后点击“编辑”,在里面找到“对讲机”一栏,最后添加一个降噪的效果,加大音量,一段讲电话的效果就合成了。对此,有网友留言询问,“这是什么软件?”与此同时,也有所谓“30秒教会你模拟电话录音效果”的短视频。视频博主说,只需要点击音频面板,而后选中素材,在预设栏里选择“电话”即可,他表示“听一下声音,非常好用。”

那么,如果制作一个并不真实的、带有“剧本”色彩的录音,是否能够通过审核、成功发布呢?记者实测发现,多个平台均可通过此类录音,有的平台还能“一键同步”多个渠道。

记者以市民身份拨通朋友电话,模仿向相关方面反映每天进出小区需重复扫码、能否减少扫码这一问题,且录制了约3分钟时长的“咨询录音”。而后,将该“录音”上传至某短视频平台,随着进度条的逐渐拉满,不到10秒钟,“录音”成功发布。而在另一个短视频平台,“录音”发布时间更快,且“一键”同步到了与该平台相关的多个视频软件上。

说法

假录音危害大,严重需负刑责

“网络上的一些录音真真假假,很难判断。在热点事件中,有人谎称是当事人而发布录音,这属于虚假信息,是违法有害信息。甚至有拿虚假录音、虚假聊天记录等引起新闻热搜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些都不属于版权问题,而是谣言问题。有些“蹭热点”的行为,严重情况将上升到寻衅滋事的范畴。

朱巍说,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发布网络信息需遵守法律规定。两人的电话通话、即时通信工具聊天、短信等“点对点”的沟通中,更属于典型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录音或者视频一旦被证伪,相关平台要及时处理,而发布信息者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一眼假’的东西,平台肯定能发现,但有时候平台也无法去判断真假。因此,事后一定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认为,如果行为人为了博眼球,故意用软件合成热点事件的虚假录音并上传,散布谣言的,轻则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更严重的话,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