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 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实际,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基层党委一般不设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针对大型国企、大专院校、公立医院等。,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确需设立常委会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的职务如下: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不设常委的基层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11人;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和副书记。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必要时设书记和副书记。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必要时设书记、副书记各一名。

常务委员会设立的高等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3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由7至11人组成;不设常委的高校基层党委一般由7至11人组成。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常务委员会委员或者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书记、副书记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或者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一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应少于党委委员人数。

基层党组织的职数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一般不允许在会期中间调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如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五年,学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未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期,参照同级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执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超过五百人的党的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人数虽不足500人,但驻地分散或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所辖党委,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六条党代会和党代会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审阅同级纪委的报告(没有纪委的,应将纪检工作作为党委报告的一部分);讨论本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新建单位应当同时建立党组织。党委可以直选,也可以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的领导(书记、副书记、常委)。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召开党代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改制调整单位要同时考虑建立党组织。一是上级党组织可以办理更名或调整机构的手续。条件成熟后,应在半年内及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群众,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九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至200名。如果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但最多不超过300人,最少不得少于80人。

具体名额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委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便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便于讨论和决策的原则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代表的广泛性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选举单位一般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党总支、党支部划分。必要时,几个基层党组织也可以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党员代表大会在大型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召开。二级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属于其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党员人数较多的,可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代表。

其他党组织不是业务主管部门或双重领导下的单位党组织,一般不能选举代表出席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集的党员代表大会;必要时,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代表构成的指导比例由召开党代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重优化代表结构,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中各条战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要有一定比例;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得少于应选名额的20%。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组织所辖党组织根据分配的名额,从党支部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的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审核把关,提出代表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选举单位召开党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充分准备代表候选人,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代会召开前,如果同一个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人数较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召开党代会的党的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的程序和资格。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代表不合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代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考核合格,代表获得深圳生活网资格。

第十五条代表选出后,党员代表大会应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如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会议不能如期召开,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会议不能自行延期。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开会时,如果原选出的代表变动不大,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连选。拖延时间超过一年的,由召开党代会的党的委员会对原选出的代表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取消其代表资格;个别出缺的代表,可以由原选举单位另行选举。原选举产生的代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党代会延期两年以上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代表在任期内,受到同级党内察看以上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或者停止党籍、丧失国籍、辞去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终止。党员调离本级党员代表大会或者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同级党委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

第十七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队伍结构合理的要求提名。

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党的基层组织候选人条件。

第十八条委员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少于应选名额的20%。

第十九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组织党员筹划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主要程序是:

(1)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新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2)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所辖党组织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

(3)末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召开党代会的,由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党代会审议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代会选举。

召开党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代表候选人,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邀请各代表团充分准备,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提交党代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选举党委委员、深圳生活网法检委委员时,一般采取差额直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先预选差额,再举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委员在任期内,因党员组织关系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一般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由党委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党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党籍或不再是党员,或受到上述纪律处分的,其职务自动终止。或者自动辞去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委员任期内出缺,不影响工作的,不得增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需补选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举行党代会成员补选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般为深圳生活网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如果出现大量缺额,也可以补选部分代表,由召开党代会的党委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名。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主要程序是:

(一)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的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二)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候选人进行充分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全体会议选举时,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全体党员充分准备,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进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任命下级党组织的领导人员(书记、副书记、常委)。在任免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时,可以同时任免。任免纪委书记时,可以同时任免党委委员。

乡镇党委委员是乡镇党组织的负责人,在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直接任免。

第五章报批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组织在任期届满前,应当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及时向有审批权的上级党组织提交换届选举的请示。党员大会一般提前一个月报批;党员代表大会通常提前四个月提交批准。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组成的指导比例、党委和纪委委员人数和人选、选举办法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开展大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新一届党委、纪委、常委会、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应当在党代会或者党代会召开一个月前,报有批准权的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还应当征得上级纪委或者纪检监察组织的同意。

第三十条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应如期召开大会,按批准的时间举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一条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选举产生的党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换届选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基层党组织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上级党组织要派人现场监督指导,切实提高换届选举质量。

第三十三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届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要落实按期换届的提醒和督促机制,一般提前半年以书面函件形式进行提醒和督促。要努力解决影响按期换届的突出问题,基层党组织要换届。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本条例,严格执行条例中的要求,对在选举中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不按期换届或有的党组织长期不换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纳入基层党建检查监督、述职评议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举行换届选举时,选举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经到会选民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4日,市委组织部发布的《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集团工人

编辑胡德成

过程编辑刘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