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9 日消息,今年 8 月 24 日,一起与“AI 文生图”相关的著作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出炉,法院判决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至目前,该案为 AI 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据了解到,原告利用 Stable diffusion 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人物图片,并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不久后,他发现被告在个人账号上使用了他的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且没有保留原图片的水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认定图片等是否属于作品,需要考量的重要指标是判断其是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等。
法院认为,原告构思、调整到最终确定导出图片的过程,涵盖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环节,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可以被认定为智力成果。
而针对独创性,法院指出,原告通过提示词对画面进行了设计,在生成第一版图片后,又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些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判断。”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法院指出。
同时,对于谁享有作品著作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以 AI 大模型不能成为作者。而相关模型的设计者,一方面并未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另一方面没有创作相关图片的意愿和实践,只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因此也不属于作者。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一系列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原告,投入了智力生产并展露了个性化表达,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在确认原告的著作权后,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图片进行了截取、去水印、发布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 元,并在 7 日内在涉案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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