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0 日消息,新修订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条例》共八章 40 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管理、设施保护、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互联互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注意到,《条例》修改完善影响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增加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禁止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等行为。
为提升市民出行体验,《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在列车内设置专座;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在列车、车站醒目位置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公布紧急求助电话,及时响应乘客需求。
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 10 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分别是: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驾驶室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列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越过黄色安全线或者倚靠站台门(安全门);
(六)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妥善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
(八)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九)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 9 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分别是:
(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五)吸烟(含电子烟);
(六)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七)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
(八)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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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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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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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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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吸烟(含电子烟)的,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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