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分类(中国食品分类体系介绍)

目前我国的食品分类体系根据不同专业领域的需求有不同的食品分类体系。在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同一种食物在不同的食物分类系统中可能有不同的类别。搭档。com整理了国内各种食品分类体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1.中国食品分类体系及其适用范围介绍

我国食品分类体系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以下是对大家的详细介绍:

1.1《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将食品分为32大类,并明确了小类及其所属品种。《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清单》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填写。本目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

1.2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采用分级制度将食品分为16类。食品分类体系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的使用。如果某一食品添加剂适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则允许适用于该食品类别中包含的所有上级和下级食品(除非另有规定)。相反,从属食品允许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适用于其上级食品,因此一个食品类别允许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适用于其上级食品。在寻找一个食品类别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时,要特别注意食品类别的上下级关系。

1.3 GB 2761-2017《食品中霉菌毒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值》附录A.1食品类别(名称)规定,食品有10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小类、小类和小类等。食品类别(名称)的描述用于定义霉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霉菌毒素限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该食品类别(名称)中的各种食品均适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表明,食品共有22大类,每一类又依次分为若干小类、小类和大类。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定义污染物限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对某一食品类别(名称)适用某一污染物限量时,该食品类别(名称)中的所有种类的食品均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1.5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和测定部位,食品根据原料来源不同分为11类。食品类别和测定部位(附录A)用于定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的使用。如果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适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则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1.6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规定食品分为16类。食品类别(名称)的描述用于定义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如果允许将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则允许将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种类的食品,除非另有说明。

1.7对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的食品分类体系,当根据基本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等)判断时。),食品分类是根据食品分类体系的基本标准来判断的。各种食品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海关HS编码查询,为进出口商品提供HS编码查询。HS编码“协调”涵盖两大分类编码体系,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关税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标准国际贸易分类(SITC),是一个系统的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2.中国食品分类标准修订进展

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统一指导性食品分类体系,我国也在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食品分类体系。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食品安全术语与食品分类》标准制定工作。2017年,食品评价中心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起草了包括25类食品的分类体系。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委员会内部征求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分类体系》的意见。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分类体系》只是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参考,并不会取代目前食品行业中已有的分类方法,也不会取代各种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管所采用的分类方法,因此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仍需掌握前面介绍的所有食品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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