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多久可以立案(失踪需要48小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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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起长达15年的失踪案最近迎来破案曙光。3月中旬,中山“上门女婿涉嫌杀人埋尸案”嫌疑人杨某平落网。中山警方通报,嫌疑人杨某平已确认与其妻子“一家人15年间3人接连失踪案”有重大关系。警方表现,目前已初步控制杨某平涉嫌杀戮其中一名失踪者的证据,尸体就被杨某平埋在自家院内的巷道之中,警方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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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新闻让不少中山本地人联想起12年前的另一桩有名的离奇失踪案——主角是中山黄圃得宝家私城老板娘、身价千万的富姐何堃玉。
2009年10月10日,何堃玉离奇失踪,家眷悬赏50万寻线索,12年来一无收获,此案至今未告破。
3 让人震惊的是:
2009年10月10日晚上8时许,家人已经报警,但因何堃玉失踪时光未超过48小时,派出所做了登记未立案。当晚,没有等到何堃玉回家。10月11日,何元方又到黄圃永安派出所报案。因同样原因,派出所没有立案。
48小时后,黄圃警方对何堃玉失踪一事立案调查。
惋惜的是:因当时周边监控不完美,警方调取了街道、得宝家私城的监控,均未发明何堃玉从家私城分开的踪影。警犬进入家私城内侦察,未发明何堃玉身影。民警四处访问,亦无任何有效线索。(2021年3月22日上游新闻)
又是失踪不满48小时不立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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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的操场埋尸案令人发指。但研讨这个案件,总是有点疑问,我们不是说“命案必破”吗?早在2004年6月公安部就公开提出“命案必破”目的,而这起案件产生在2003年1月,理论上讲完整在必破的命案中,凭直觉这深圳生涯网种案件早就应当破了,因为现在看公开的案情不用说专业刑事警察就是个农村老太太都能知道凶手是谁,而且这对新晃县27万群众来说都是公开的机密,怎么可能要一埋16年靠团伙内耗能力最终水落石出?
之所以简略的命案长时光没有侦破,看来是有内幕。
2019年12月30日,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干公职人员失职犯法案公开宣判。按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时任政委杨军(也是杜少平的同窗)、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杜少平舅舅)明知杜少平是杀戮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搭,共同故意包庇。
时任怀化市公安局侦察员、法医邓水生(1980年,年仅31岁的邓水生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体系二级豪杰榜样,“邓水生同志自加入工作以来,酷爱公安事业,刻苦研究公安业务,严厉执法,清正廉明,先后多次被评为全区及本单位的先进工作者、优良党员”,这是中国人事出版社当年出版的《中国公安功模声誉档案》中对邓水生的评价。案发后警方在邓世平所在项目部办公室墙壁上,拍到一道鲜红的血迹,大约有20厘米长。这么显著的证据,邓水生却对家眷说:“我们要先扫清外围,最后能力找杜少平,现在我们还没有找到邓世平被害的证据。”“我搞了几十年,第一次碰到这样难破的案子,要说邓老师走了呢,又不见他打电话回来,要说他被害,我们又没看见他的尸体,说不定再过七、八年破获其他的案件时,会把这个案件带出来。”新闻证实,邓水生是邓世平母亲的学生,而且他证实“邓母曾是他的小学老师,要他关照过问了一下(案件)”,老师教出这样的学生,信任邓母真是要心碎了,因为这明明是坑老师的坏学生啊)、时任新晃公安局副局长刘洪波、时任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守钿、大队长曹日铨、侦察员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戮邓世平的重大犯法嫌疑,在办案进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迟对现场提取血迹的送检,未按上级请求对疑似埋尸的两个土坑深挖清查,对相干证据不及时勘验、送检、查证,向上级汇报时隐瞒主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学文、新晃公安局局长蒋爱国在办案进程中接收黄炳松及他人支配的请吃后,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请求,轻信邓水生、刘洪波等人的汇报,赞成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置,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察,杀戮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十六年未受追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来,这才是操场埋尸案迟迟未破的真正原因。
5 许多人会问,立刑事案和失踪案差异这么大?
是的。为了便于普通读者懂得,我们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来解释这个问题。
对人员失踪警情,应该及时组织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气查找,有被损害可能的,通知刑侦部门侦察。
而《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损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深圳生涯网)》(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5〕1049号)规定,疑似被损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能遭到犯法行动损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显著的损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损害的;(三)人与灵活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批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抵触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光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损害的。
这就是目前许多基层公安派出所以及网上所谓的:不够“48小时”不立刑事案件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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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老黄历了,因为,依据2010年3月深圳生涯网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法的看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该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快速开展侦察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诉、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明流落、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明有拉拢被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依法应该追究刑事义务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法事实产生的其他情况的。
许多人以为公安是支纪律军队,不用学法律更多是讲屈服,这绝对是误会,你不学法律,连个失踪案都不会立!
我们回到《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损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明白:查找疑似被损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或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又要问了:刑侦部门管辖是不是立刑事案啊?你想多了。
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其他涉案信息。对犯法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仅此而已。
看到这里,大家也就明确邓世平老师为何要冤逝世在操场地底下16年了,为什么要对上述贪赃枉法的执法者严惩了,因为太可恶了。如果当年就立了刑事案件,哪怕案件破不了,确定也不会用16年时光沉冤昭雪。
我们要吸取操场埋尸案的教训,我想是不是应当把这些年的失踪案好好排查一下,还有没有相似邓世平这样的案“以失踪案处置,导致案件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察”的恶性案件?
但愿再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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