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是医保体系下的产物,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参保人员如需在定点药店刷卡结算,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后,由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并将处方信息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参保人员到药店取药时,出示外配处方和社保卡,定点零售药店从医保网络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处方信息,与纸介处方比对信息真实准确后,根据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垫付。

参保人员一定要按照要求持卡购药。如果是未发卡、卡损坏、单位欠费、补换卡期间等情况,或者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持卡购药时外配处方信息下载不成功,当次购药费用仍需个人全额垫付。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在费用发生的次年1月20日之前申请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