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2007年4月6日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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