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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重点聚焦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强制分类。北京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个人违反条例第33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33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居民可在家中设置“两桶一袋”,即两个垃圾桶,一个放厨余垃圾,一个放其他垃圾,而纸张、塑料瓶等可回收物单独放在一个袋子里。对节能灯、蓄电池、水银血压计等有害垃圾可以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新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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