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主要的保险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人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
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和有关利益,应该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包括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如为人的生命和身体,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情况,视具体险种而定。
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是: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确定诉讼管辖等。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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