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个人债权收购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法》规定存款人的本息支付请求权仅在商业银行拥有偿付能力并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时才能实现,即当银行丧失了偿债能力或者种种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存款人便无法实现本息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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