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剧不当披露了个人手机号
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原来是网剧惹的祸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自己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该网剧二制作方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的第八集中。
黄某认为,该网剧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剧二制作方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黄某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
网剧制作方辩称
已及时处理画面
A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
2019年11月8日,在发现该剧第八集中出现了手机号码后,A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予视频平台方,在当日完成替换,主观上无过失。且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B公司辩称,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
法院一审认定
网剧侵犯隐私权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网剧公开黄某手机号码的行为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判决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此案中,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
实际上,黄某在该号码公开后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在制作方处理了授权网站的播出画面后,黄某仍有收到陌生网民的微信打扰,显然已破坏了黄某的安宁状态。
此外,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网剧拍摄时A公司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即便该手机号码当时属于剧组,但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
法院认为,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龚娉提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立法导向和法律实施层面均呈现强化保护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影视剧制作行业有必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遵循安全且必要的原则,避免因为行为不当,造成对他们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
此案中的A公司与B公司作为制片方,希望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为观众呈现完美的艺术效果是可以理解的,但选择恰当的艺术表达方式,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才是艺术表达的应有之义。
文/本报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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