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总体上要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具体包括下列几个原则。
1、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是指所收取的保险费在支付赔款、营业费用和税款之后,仍有一部分的结余。可见,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费率过低,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结果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稳健发展。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保险人常常不惜以降低保险费率来吸引顾客。为了贯彻充分性原则,避免恶性竞争,很多国家都对保险费率进行管制,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公平合理原则。公平是指一方面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另一方面对被保险人来说,其负担的保险费应与其获得的保障相当。合理则是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保险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关联,保险人不能为追求超额利润而片面制定过高的保险费率。
3、稳定灵活原则。稳定是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稳定的费率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核算,也使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保持稳定。不稳定的保险费率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坚持稳定原则并不是要求保险费率保持一成不变,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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