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条件作了特别规定,即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有为赚取保险金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需要被保险人根据其自身状况及所处环境来作出判断,以防止道德危险。所以,本条规定这种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要认可保险金额。本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受第一款的限制。
之所以如此规定,理由是:其一,未成年人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此类民事活动,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二,父母为牟取保险金故意谋害未成年子女的道德危险很低。
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不得转让或质押。因为如果转让或质押,保险单持有人可能成为这种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存在为取得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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