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含: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个人债权收购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存款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在其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提供财务救助或代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一种制度。从1933年美国国会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截至2006年6月,全球已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全球趋势看,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必然选择。我国应尽快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制定《存款保险法》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该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基础性,其涉及了保险机构、投保机构和受益者存款人三方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机构与投保机构之间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以及保险机构在危机处理中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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