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赔额条款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者事先约定,需要被保者自负的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之前,被保者先要自己承担损失额度的条款。
一般,保险免赔额条款可分为以下5种:
1、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者要自己支付的损失金额。比如:保险合同上约定绝对免赔额是500元,办被保者所发生的损失是不满500元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若损失在500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对超过的部分进行给付。通常这类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
2、总计的免赔额:这种免赔额是把保险保障期间内被保者方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计算,若这全部损失比总计的免赔额还要少的,此时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责任。若损失是比总计的免赔额还要多的,保险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健康险中常常使用的日历年度的总计免赔额,把日历年度内所有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累计,一旦累计额比一定金额还要多的时候,保险公司再按照合同的规定赔付医疗保险金。
3、相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在海上运输保险中出现比较多,它一般以两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若保险标的遭遇的损失还没到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相反,保险公司会把保险标的遭遇的全部损失进行赔付。
4、消失的免赔额:按照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与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多寡成反比。换言之是对小额损失不承担责任,对大额损失全部承担责任。例如,假定10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公司对10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120%的比例进行赔付;当损失达到一定额度时,免赔额就都消失。
5、等待期:等待期是一种变相的免赔额,被保者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10天)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一般健康保险以及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都有等待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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