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做贷款担保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各位担保人在为他人作担保时,建议贷款担保人学会“自保”,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来自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专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

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较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责任设立越大,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小,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