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从事人民币现钞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都有为顾客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兑换主要有以下方式:
1.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兑换一半: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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