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ETC不再使用的话,ETC用户可以对其进行注销操作,但是不同的省市之间,在注销手续上会有所不同,详细咨询可以当地ETC。

以广东省和浙江省北京市为例介绍如何注销ETC:

北京市:ETC用户须携带速通卡,该卡完整预存通行费发票原件(大于等于账户内余额),个人用户须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办委托书(注明办理注销清户的速通卡号、收取退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用户须携带开户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注明办理注销清户的速通卡号、收取退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客服网点办理清户手续。客服网点受理注销清户31日后,通行费将退到用户指定的银行账户,退通行费余额以卡片余额及31日内产生的账户回补、补录交易之和为准,如不能读取卡片信息,则以速通公司系统记录数据为准。办理清户须交回速通卡,如不能交回,须先行办理挂失手续。如用户速通卡人为损坏,须先行办理更换手续。速通卡与电子标签配套使用,需注销与之相对应的电子标签,之后无法再恢复启用。

浙江省:用户需到服务网点办理撤销手续。记账用户还需到受托付款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的撤销手续。储值用户撤销时,卡内仍有余额的,可转入其他有效通行卡内。卡片因故障原因无法读出余额的,需五个工作日后转入用户指定的其他通行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