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叫做近因,而不是从时间上看最接近保险标的的原因。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这部分责任叫做近因原则。也就是只有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时候,才会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
认定近因主要是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有两种基本方法,即顺序法和逆推法。
(1)顺序法。是指由原因推断结果的方法。该方法是按照逻辑推理,从第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是什么,如此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最初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最终损失的近因。
(2)逆推法。是指从结果推断原因的方法,该方法正好与顺序法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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