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行终6673号。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前,腾讯旗下知名手游《王者荣耀》被贵州一酒业公司注册成为商标,腾讯公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该商标注册问题重新作出裁定。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贵州酒业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也不构成《商标法》带有夸大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认为,腾讯“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王者荣耀”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
问渠成裕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综合在案证据,相关公众易将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名称的商品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进而被误导,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故对腾讯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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