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6月16日下午公开宣判了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吴正新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车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查询可知,这正是首善财富董事长联合下属员工内幕交易宝新能源股票一案。
上海三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宝新能源(000690.SZ)为转型发展,拟开展金融业务,并寻找相关并购标的。
9月4日,经原首善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正新介绍,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玮相识。
9月5日,吴正新前往东方富海,向陈玮等人介绍宝新能源的相关情况,之后又将《东方富海2015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等资料通过邮件转发给宝新能源对外投资负责人刘某某,撮合双方开展股权合作。
9月13日,经吴正新安排,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等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到宝新能源考察,并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吴正新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参与当日考察,并知悉上述意向。
2017年1月3日,“宝新能源“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月25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东方富海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月27日复牌。
2016年9月中旬,吴正新在公司会议上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财富集团财务总监李某、交易部负责人车某某等员工。
在吴正新的指令下,财富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宝新能源股票,具体由李某负责财务部开立证券账户、调拨资金、融资付息等,由车某某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
2020年5月19日,吴正新、李某、车某某分别在住处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正新作为财富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决策并指使被告人车某某等人交易该证券,被告人李某、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负责涉案账户资金划拨、账户开立、融资付息以及证券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在共同犯罪中,吴正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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