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实施,我国汽车召回的范畴将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5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我国已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汽车产品安全问题。而随着新《规定》的实施,未来不再只是召回有安全隐患的汽车,如果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汽车也将被召回。
《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附:一图看懂《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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