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法院宣布案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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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在明知上家赵某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据官方此前通报,经审查,2020年9月起,周某某将生产商曾某某等人生产的减肥糖批发给下级销售代理赵某、李某等人,赵某等人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
2021年1月,赵某发展郭某某为销售,郭某某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广告,销售减肥糖。该系列案中的减肥糖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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