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中院通报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破产申请人蔡某负债214万,最终与4名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实际最后仅需偿还债务3.2万元。

此消息一出,便引发网民的热议。有人立刻开骂,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对这些“老赖”怎么能轻易放过呢。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来了:负债214万,为啥只需还3.2万!-风君雪科技博客

还有不少人惊呼,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了”?老赖的春天来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下面康博士来一一解答大家的疑惑。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宣判

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此外,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最终,债权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

这是怎么做到的?有人表示疑问:“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然而,随着“个人破产”概念的出现,这一传统观念正受到挑战。

个人破产法是啥?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目的是,研究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简单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当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

申请破产可以不用还钱了?

有人问康博士,申请个人破产后,是不是意味着不用还钱了?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报备。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在债务豁免前(美国7年,中国香港5年),还要不断地还债。

也就是说,在个人破产期间,你每赚1笔钱无论大小,除了留作生活必需用,其他都要交到法院,一旦发现能变卖的资产,想转移连门都没有。

不少人称这个过程相当于经济监狱,和做牢差不多,康博士友情提示,没事儿可别轻易申请破产。

老赖的春天到了?

听闻个人破产法即将实行,很多老赖高兴地欢呼雀跃,他们认为钱不用还了。

事实上,法律上一早就对此进行了预防:只有合规守法的债务人才能申请破产,那些有能力偿债但拒绝偿债的“老赖”是被排除在外的。

也就是说,因一些资产原因导致欠债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自然是该制度首要保护的对象,相反,“老赖”和信用度不高的欠债人则被挡在这项制度的门槛之外。

因此,借着个人破产逃债的“老赖”,还是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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