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奥特曼形象拍视频的朋友注意了,奥特曼形象也是有版权的,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被告侵权。
据报道,天眼查App显示,9月2日,悠然自在(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新创华公司诉称,悠然自在公司未经新创华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奥特曼形象玩具,擅自制作、拍摄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视频和图片,将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放置于全新的故事情节中,与其他动画形象,例如小猪佩奇、光头强等一并使用,并将其上传至互联网等行为,侵犯了新创华公司的改编权、汇编权、放映权等权利。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为:悠然自在公司立即停止在视频中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人物形象;悠然自在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王尼玛恶搞“奥特曼”也被索赔。版权方上海新创华文公司认为,王尼玛的短视频靠“奥特曼”博眼球、蹭流量,严重损害了“奥特曼”系列的形象,损害了作品的声誉,对其进行起诉。
据了解,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动漫IP授权行业的龙头公司,目前代理“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机动奥特曼”、“名侦探柯南”、“初音未来”、“新世纪福音战士”、“假面骑士系列”、“犬夜叉”、“贝贝生活日记”、“托列夫”、“打工熊”、“金甲战士”和中国原创IP“上海女孩”等海内外多个动漫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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