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新能源车比例越来越高,很多城市也建起了公共充电桩方便新能源车充电,不过经常有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导致其他车辆无法充电。
今年1月,浙江省嘉善县的王女士将自己的燃油车停在安装有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公共车位。20分钟后,王女士发现车玻璃多了一张《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执法人员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涉嫌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王女士到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后,执法部门决定对其行为罚款50元。王女士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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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不文明行为。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前述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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